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銀保監罰決字〔2023〕8號) 當事人: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濱河大廈1單元5層15號 主要負責人:韓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以下簡稱安誠財險古交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安誠財險古交支公司對員工行為管理不到位,導致發生涉刑案件。2018年6月,安誠財險古交支公司員工侯殿龍、栗邵陽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騙取安誠財險山西分公司保險金215000元,構成刑事犯罪。 上述事實,有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21)晉01刑終327號〕、侯殿龍勞動合同及任命文件、栗邵陽勞動合同等材料為證。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對員工行為管理不到位,導致發生涉刑案件的行為違反了《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反保險欺詐指引〉的通知》(保監發〔2018〕24號)第二十條“保險機構應將員工道德風險可能引發的職務欺詐作為欺詐風險管理的重要部分”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5年第3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安誠財險古交支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 2023年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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